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08]7号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2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一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今后凡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空地下室,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建、少建或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以前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台的与《人防法》和国家规定相悖的政策一律废止。
二、各旗县市区人防办要切实负起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核和审批责任,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影响不能修建的,或规定修建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照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凡经批准建设的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工程项目,必须报市人防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