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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2007)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7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科目列到款、重要的科目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省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和重大项目表,接受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及补助州地市支出分类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

  三、第十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四、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科目列到项的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接受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及补助州地市支出分类表,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省本级部门预算收支表;”

  五、第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总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总预算执行情况。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对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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