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监督管理各项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
(六)监督工作质量情况。
1、落实层级监督情况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3、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况;
4、新标准及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5、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6、监督信息化管理执行情况;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机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一)本细则第二章第六条(一)、(二)、(三)款为必备条件,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符合”和“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考核表中达到“符合”和“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指派不具备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
2、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抽查、监督报告的;
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近三年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5、不具备基本监督检测能力的;
6、监督费收支管理不符规定的。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整改完成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考核。二次考核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