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其它行业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章 监督机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人员配备
市(地)级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9人,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3人,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其中建筑工程水、电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市(地)级监督机构应配市政专业技术人员。
(二)负责人资格
1、市(地)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固定工作场所和条件
1、市(地)级监督机构,必须具有全员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台数不少于全员50%,能够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必须具有全员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固定工作场所; 配备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监督抽查仪器设备
1、市、(地)级监督机构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中,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主体结构的重要部位、重要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的具体配置见附件一中表一。
2、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中,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主体结构的重要部位、重要的使用功能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的具体配置见附件一中表二。
(五)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
(1)主要岗位及人员有相应的责任制;
(2)质量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2、主要的监督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
(3)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