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建质[2008]15号)
各市(地)、县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和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建质[2007]184号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在广泛征求各市(地)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所属的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