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在成员大会上行使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参加投票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和受委托人代为投票的人数。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确定的比例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转为成员出资的公积金应当依据每个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当年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照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成员大会可以决定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