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管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受益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 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由其授权主要受益地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或者灌溉工程的末级渠系,由村(牧)民委员会或者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
  第九条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正式移交时,必须同时移交相应的管理设施、工程建设档案、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依法保护、维修和养护水利工程,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执行工程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汛抗旱、水资源的调度命令;
  (三)进行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四)进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
  (五)严格用水管理,保障安全供水,提高用水效率,降低供水成本,按规定计收水费;
  (六)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工程安全隐患,并报告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并及时处理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国有水利工程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实行股份制改造,经营权可以依法租赁或者承包。依法取得水利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