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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审发[2007]66号 2007年10月9日)


各市(州)、县(市、区)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实施办法》已经省审计厅2007年10月8日厅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行为,确保审计结果公告质量,促进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后,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当地下列合法的载体和形式公告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公开发行的地方党委、政府主办的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政府网审计网站;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七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均以本机关名义专门刊印《审计结果公告》,并按年编序号。
  《审计结果公告》发送范围,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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