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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道路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下(含)自撤现场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

  机动车持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辆发生互碰物损交通事故的,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场所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双方填写《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

  除下列情况外,均视为混合过错,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溜车或倒车与他车碰撞的;

  3、逆向行驶与他车碰撞的;

  4、闯信号灯指示或违反停车让行标志的;

  5、变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

  6、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免费向投保人发放;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可代为保险公司向车主或驾驶人员免费发放;车辆单位可通过复印或自印的方式下发给本系统、本单位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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