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全程办事代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2007〕48号 2007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辽市政办发〔2006〕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程代理是指承办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事项中,受理申办人办事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承办人负责全程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申办人无偿提供所申办事项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全程代理的各级政府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县(市)区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全程代理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全程代理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反全程代理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实行全程代理;
(二)全程代理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
(三)在全程代理过程中,牵头部门没有履行牵头代办职责;
(四)协调部门没有及时配合牵头部门,延误审批时限;
(五)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
(六)其他违反全程代理有关规定的问题。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全程代理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全程代理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