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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辽阳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2007〕48号 2007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设为民、务实、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直属行政事务机构。
  第三条 政府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四条 政府部门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四)行政决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五)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政府部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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