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修正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四条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行业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三)编制和管理全省盐的生产、分配、调拨计划;
(四)制定、核发省内盐业管理的有关票证;
(五)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盐业违法案件,协调区际盐产品销售纠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各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