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2、实用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3、实用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30%上交财政;
4、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o%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全额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住房基金,留归纳入企业(单位)的国有住房收入,全额纳入企业(单位)住房基金,存入市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住房基金要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第十九条 公有住房出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产权有关证明及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证明,经市房改办审核,符合要求的,批准其出售公有住房;
2、对出售的住房进行评估。经实地勘测后,填写住房评估有关表格;
3、市房改办对评估表格审核无误后,国有资产局对出售公有住房进行确认,最后送交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监理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公房后,自用部位(户门、户窗、户内顶棚、户内内墙面,户内楼地面、自用阳台、栏杆以及户内其它装修等)的各项维修费用,由购房人负担。共用部位[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化粪池等)的维修费用,由购房职工共同负担。为保证维修费用的开支,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职工购房时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及单位售房款中提取l0%支付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不足时由职工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产权人出售住房或住房拆除更新时退还个人交纳的本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平等竞争,方便住户。
第二十二条 在出售公有住房中,凡违反本办法的按《南宁市关于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