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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失效]

  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折扣额参照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抵交价占标准价的比例乘以成本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再乘以夫妇双方合计工龄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折扣额=o.3886×成本价÷65×夫妇合计工龄
  第十一条 成新折扣:
  以成本价出售旧公有住房,给予成新折扣。按出售当年新房成本价为100%,每早竣工一年成新折扣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
  成新率=l一2%×已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凡一次性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折扣率为
  应付房款的20%。
  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其应付房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付房款一每平方米实际售价×本套住房建筑面积×
  (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能少于应付房款的30%,分期付款
  年限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利息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同期利率确定单位,不得贴息。分期付款的职工也可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购房。
  分期付款的,其首期应付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首期应付房款=每平方米实际售价×本套住房建筑面积×30%
  第十三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后仍可按月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原标准(即按l 990年1 2月份月标准工资和离退休费的5%)执行。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以个人交款到单位的时间开始计算)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须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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