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
成本价按征地拆迁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确定。
l994年度(从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砖混、大板结构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690元,框架结构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740元。
第六条 在统一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地段、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差异,采用增减系数的办法区别计价。
西晒房减l%。
各种调节因素分别按附表执行。
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每平方米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售价=(成本价一工龄折扣额)×成新率×(1±地段、楼层、朝向增减率)一现住房折扣额+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
第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每户职工只能按成本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购房的数量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分配住房控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一般干部(含科级)、职工住房建筑面积55-70平方米,正、副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70一90平方米,正、副厅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90--1 20平方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l 994年度超标面积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900元。
第九条 现住房折扣: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
l994年度现住房折扣率为5%,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全部取消。
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参照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负担价占标准价的比例乘以成本价,再乘以现住房折扣率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o.6l 14×成本价×5%。
第十条 工龄折扣:
对于购房职工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工龄折扣计算的年限,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时间为限。职工工龄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计算办法来确定。对已离,退休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年限一律算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止,未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已故的职工工龄计算到去世当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