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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失效]

  (1)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2)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4)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计划;
  (5)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业务;
  (6)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7)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按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要连续存满五年后,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用于购、建、大修住房。
  职工使用公积金购买自住商品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新和大修理时,如本户成员的公积金不足支付可借用非本户直系亲属中职工的公积金支付,但必须经亲属本人同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如果仍然不足时,可申请贷款,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交纳情况审查贷款申请,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对没有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查意见的申请,受委托银行不得给予贷款。
  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交纳住房保证金、认购住房建设债券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十六条 职工使用公积金购买的自住房出售后,需将原购置住房时使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该职工原公积金的户名内。
  第十七条 职工使用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的公积金买房后,其中某成员需购住房时,应将该职工原购买住房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某成员公积金户名后才购买。
  第十八条 单位按时缴交公积金后,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可有偿使用单位职工公积金储存总额的87%用作建房、买房的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余下13%作为资金管理中心备付准备金和增值资本金。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转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城市住房基金户头,专顶用手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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