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单位缴存部分,企业的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应立足于原有的住房资金的划转或从单位预算外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金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其余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八条 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公积金户名后,即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一般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利息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第九条 缴交办法;
单位在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应编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及汇总表,分别报送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经办银行。
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交,职工单位将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记八单位住房公积金清册内,一式两份由单位统一按时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并委托银行划转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专户,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名。
第十条 南宁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在发放工资后的五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如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欠交部分要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未缴足的,可从其住房基金或结算户中扣缴。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每年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职工需要查询时,可凭单位证明向经办银行索取公积金结对帐单。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