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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二)驾驶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牌号或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三)酒醉驾驶机动车的;
  (四)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六条 区、县巡察部门处理违反《巡察条例》行为,适用下列程序:
  (一)对违法当事人需要传唤的,应按规定使用传唤证,当事人拒绝传唤的,经区、、县巡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二)对被传唤人应当及时进行讯问,讯问前需告知被讯问人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被讯问人对事实有异议,承办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取证;
  (三)讯问或询问应当作笔录,经被讯问人或证人核对后,告知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经过讯问查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应当填写《处罚裁决书》,并立即向本人宣布,同时告知申诉复议权限。裁决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交被处罚人,第二联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公安派出所,第三联附案卷,第四联留存归档;
  (五)裁决作出后,原开具的《巡察案件处理通知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存归档。裁决罚款的,收到罚款后应开具《罚款收据》。罚款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附案卷,第四联交财务部门记帐;
  (六)对案件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人员对损失赔偿进行调解。调解应作出笔录,并制作调解协议;
  (七)对超出巡察部门裁决权限的案件,应填写《巡察案件审批表》,报送区、县公安机关裁决;对需要移送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写《巡察案件处理移送通知书》后,随同案卷副本一并送达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逾期一天增加一元至五元罚款。填写《巡察案件审批表》,报原裁决机关批准。并在原裁决书中注明,另开具罚款收据。没有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仍不交纳罚款的,可视为拒绝罚款。对拒绝交纳罚款的,经原区、县裁决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拘留后仍拒绝交纳罚款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对拒不交纳赔偿损失费用或者负责医疗费用的,可以扣押物品折抵,所扣押的财物一般应属本人所有,并与应交纳的费用价值大体相等,应当由原区、县裁决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对依照《巡察条例》暂扣的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的车辆、物品和证件,必须认真查证、核实。除按有关规定应退还原主的以外,对违反《巡察条例》所得的偷窃、骗取、抢夺、哄抢、敲诈的公私财物一律没收;对违反《巡察条例》本人所使用的赌具、吸毒器具、凶器、制行淫秽物晶的设备、损毁公共设施的用具以及非法买卖的各种票证、外汇、金银制品以及其他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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