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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失效]


  (二)拒绝公众使用公用电话或在传呼范围内应传呼而拒绝传呼的,处以100至300元罚款。

  (三)凡未配置计费设备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责令其停业整顿,并由物价部门根据物价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注销其《公用电话代办证》。

  (四)凡擅自在公用电话通信线路上搭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他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其拆除,并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五)凡拒绝市电信局检查监督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公用电话代办证》。

  (六)凡擅自将公用电话代办业务转给他人经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注销其《公用电话代办证》。

  (七)凡擅自搬移或毁损公用电话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500至3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终止营业的,责令其限期恢复营业;逾期不恢复营业的,暂停该电话通话。

  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乱拉线乱占人行道营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注销其《公用电话代办证》。

  第二十九条 市电信局依据本办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凡妨碍公用电话监督管理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公用电话监督管理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由市电信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电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电信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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