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30日)废止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1995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采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电话,是指经批准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住区,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的各类电话装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经营、管理和使用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电信局是本市公用电话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通信区域内公用电话的规划、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建、城管、规划、土地、公安、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公用电话的设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公用电话的设置
第六条 市电信局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对通信的需求状况,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公用电话发展规划。街道设置的公用电话亭要符合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整洁、美观、实用。
第七条 一商业区沿街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客流量和方便公众使用的原则合理选址,设置相应的公用电话或公用电话亭。居民住宅区公用电话或公用电话亭的设置,由市电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具体商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设置公用电话的,应向市电信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电话或私人电话改为公用电话的,还应提供使用的电话号码),市电信局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批准设置公用电话的,必须配置计费设备,同时市电信局应发给《公用电话代办证》。其中,单位电话或私人电话改为公用电话的,市电信局还应与其签订改办公用电话协议书。未取得《公用电话代办证》和没有计费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进行公用电话营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