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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


  六、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1995年10月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1995年10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八、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九、南宁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1998年6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十、南宁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1998年7月1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十一、南宁市“一日游”管理规定》(1998年10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十二、南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十三、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04年6月2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十四、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4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十五、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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