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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向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65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等15件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一、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2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二、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5年7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三、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9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四、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9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五、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1995年10月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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