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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日

  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保大病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一)重点保障大病住院医疗需求,适度解决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尊重群众参保意愿,强化政府引导责任,努力扩大覆盖面。
  (四)加强统筹协调,兼顾多方利益,加强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保处具体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和参保登记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在册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保险费收缴工作。
  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审计局、公安局、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和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镇居民;
  (二)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城区(街道范围内)初中和小学的非市区城镇户籍学生;
  (三)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城镇户籍的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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