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限1个项目),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非专职领队按本办法第6款奖励。
(6)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拨经费给予奖励,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制订。
(7)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5年内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一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满一年不足两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两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三)审批。
1.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于决赛后申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2.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奖金,取消荣誉称号。
二、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一)表彰。
对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团省委、省青联将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女运动员,省妇联将同时授予“海南省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对获得冠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二)奖励。
1.奖励标准
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
第一名:18万元
第二名:9万元
第三名:5万元
第四名:2万元
第五名:1.5万元
第六名:1.3万元
第七名:0.8万元
第八名:0.6万元
2.奖励办法
(1)运动员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2)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