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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5)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限1个项目),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非专职领队按本办法第6款奖励。

  (6)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拨经费给予奖励,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制订。

  (7)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5年内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一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满一年不足两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两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三)审批。

  1.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于决赛后申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2.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奖金,取消荣誉称号。

  二、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一)表彰。

  对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团省委、省青联将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女运动员,省妇联将同时授予“海南省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对获得冠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二)奖励。

  1.奖励标准

  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

  第一名:18万元

  第二名:9万元

  第三名:5万元

  第四名:2万元

  第五名:1.5万元

  第六名:1.3万元

  第七名:0.8万元

  第八名:0.6万元

  2.奖励办法

  (1)运动员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2)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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