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方式:常州市德安医院负责患病城市低保对象的住院治疗和转院手续的办理。
第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患病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对有关费用予以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住院诊疗费、床位费减半收取,药品费减免10%,氧气费减免20%,检查费、手术费、护理费(不含护工费)减免30%。
城市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前款规定实行减免后,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可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报销,但一个年度内报销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
(一)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的,报销比例为50%;
(二)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的,报销比例为40%;
(三)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的,报销比例为30%;
(四)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20%。
第九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项目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低保对象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患病的;
(二)醉酒导致患病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患病的。
第十条 城市低保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由相关医疗机构负责收治,所需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患一般传染病而未列入政府救助范围的,其医疗救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对象患病须转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市德安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其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减免报销。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对象停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医疗救助待遇同时停止。
第十三条 成立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民政、财政、卫生、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监察、法制、总工会、残联等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助的政策拟订、资金筹措和组织协调,其日常工作由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