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5〕2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医疗困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筹定支、适度救助;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
第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应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等材料,向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证。
第六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门诊方式:全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负责患病城市低保对象的门诊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