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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的通知
(常政发〔2005〕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一日

  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四条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二)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未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但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第五条 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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