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免收学杂费的对象为:在我市公办学校和经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学生,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转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提供相应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享受免收学杂费。
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居住,并有暂住证;
2.父母或监护人有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3.具有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4.符合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的规定。
第三条 免收学杂费项目为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常价费〔2005〕20号)中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一学年免收的标准为:小学生220元,初中生320元。
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辖市(区)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由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负担。各辖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要予以足额安排,市财政将按2005年度学生人数,对辖市、区实行定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