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6〕11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和人才国际化步伐,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等规定,我市将重点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界定
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是指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学成后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工作三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创新型创业人才或团队:
(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际领先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
(二)在国外拥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能引领我市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软件、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及环保产业的发展,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常创业;
(四)拥有可形成我市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来常投资创业。
二、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主要载体
市、辖市(区)属的各级各类园区、基地等均为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载体,主要包括: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电子信息产业园、环保产业园、动画产业基地等。
三、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三年内免费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的住所;
(二)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权威部门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三)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在对其项目水平、发展前景、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给予相应金额的风险投资资金支持;
(四)从事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的,在对其产品前景、生产规模、获利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给予相应金额的融资担保,项目贷款给予50%的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