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6〕11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常州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旅游客运管理,维护游客和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旅行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家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道路旅游客运和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一端位于风景区、名胜古迹、休闲度假区等旅游点的旅客运输方式。
第四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旅游客运公司”)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和管理;投入营运的旅游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旅游客运公司应当加强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旅游客运公司应当加强对旅游车辆的安全维护和保养,按照“一车一档”建立旅游车辆技术档案,及时、完整、准确记载旅游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有关部门对车辆的交通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保险情况、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车况安全定期检查记录、车辆变更登记情况、行驶里程记录、车辆故障记录、车辆交通安全记录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