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6〕11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劳动法》、《
合同法》、《
建筑法》、《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
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辖市(区)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