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入开展“结对帮扶”、“爱心超市”网络捐助活动,扩大社会救助和志愿者帮扶成果;开发形式多样的残疾人专项扶贫项目,各辖市、区每年均要开发实施有助于残疾人致富的扶贫项目;树立残疾人脱贫致富典型,扩大扶贫效果。
2.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惠政策,多渠道解决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切实提高农村残疾人的住房水平。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残疾人低保标准提高10%以上在全市各地区全面施行。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进一步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养残户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保障水平。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4.健全城镇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将所有残疾职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于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有困难的残疾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定扶持。认真贯彻国家制定实施的医疗保障政策,将残疾人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关于资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政策。
5.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要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功能设施,扩大对残疾人的收(寄)养能力,优先安排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抚(赡)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鼓励采取购买服务、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各种类型和各种层次的残疾人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安置中、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人。各地区要建设残疾人托养机构。
6.市和辖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健全,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场所,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为残疾人个体创业、集体从业、按比例就业和灵活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
7.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按本单位从业人员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范对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主要用于残疾人的各项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力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扶持其稳定、健康发展。积极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对残疾人个体创业实施税费减免,设立残疾人创业扶助资金,扶持更多的残疾人自主创业。
8.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专营岗位。各级政府为实现再就业而购买的就业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要求的失业残疾人。
9.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发展规划并加大经费投入和检查考核力度,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健康协调快速发展。任何学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有就学能力残疾学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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