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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五)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2008年,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大中专院校、新建大型社区应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减少污水排放。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十六)完善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制度。尽快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无主的放射源和危险废物设立安全处置备用资金。
  (十七)支持电厂脱硫,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按省文件规定的脱硫电价执行。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鼓励并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购买利用垃圾、风力、秸秆、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绿色电力”。
  (十八)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区等被列为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补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和各辖市(区)财政纳入同级预算。加强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各种资源的保护,规范征收、使用相关的资源费。限制开山采石,2008年底前,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一律停止(省政府批准保留的企业除外)。加快实施宕口生态修复工程,2010年底前,宕口植被恢复率要达到80%以上。市财政从矿山资源费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复绿工作。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
  (十九)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同级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
  (二十)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集、运输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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