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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九)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建设清洁能源区。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积极调整全市的能源结构,降低煤耗总量。加快推进 “禁燃区”建设,对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改造的单位予以奖励;研究制定鼓励公交车和出租车“油改气”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大财政和物价对环保的支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对环保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把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十一)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各级政府都要设立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各辖市、区每年也要安排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有所增加。设立环保奖励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尤其是生态市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全市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用于二氧化硫和太湖水污染治理。
  (十三)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设立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并逐年增加资金额度。现有科技攻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
  (十四)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从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电厂脱硫项目建设。按省统一部署,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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