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州市人民政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参加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今年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2007年起,在重点行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实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
  (七)优化工业布局。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试行意见》(常政发〔2005〕188号),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专项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现有的污染严重、居民投诉强烈的污染企业和其他不符合规划用地要求的企业应搬迁进入相关工业园区,中心城区不再审批新建工业项目。污染企业搬迁应通过技术进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污染企业的搬迁,以优化生产力布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高效、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凡在2010年底前中心城区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完成整体搬迁,并退出国有土地、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企业原有地块出让所得净收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坚决关闭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对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长期不能稳定达标,偷排以及与区域功能定位严重不符、污染物排放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今、明两年,在全市组织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企业逐步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并加大企业技改力度,确保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园区,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从2007年起,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2008年底前,淘汰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对我市现存的电镀企业实施专项整治,建设电镀工业园区,电镀企业向电镀工业园区集中。
  (八)提高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巩固印染行业“提标”成果。从2007年起,全市化工企业全面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市区其他行业水污染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分阶段控制标准,2008年全面实施新车上牌“国Ⅲ”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车辆不得上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