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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十一五”清洁生产审核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印染、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印染、钢铁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
  积极支持秸秆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购买秸秆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
  二、全面加强污染防治
  (六)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全市“十一五”期间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各辖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辖市(区)和重点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地区、本行业调剂获取,没有获得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对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及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标准,核定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加快集中式市政公共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企业工业废水接管进网的步伐,已经建有集中式公共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禁止企业在河道等自然水体自设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要限期拆除,污水应改接入市政管网进行集中处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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