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常政发〔2006〕13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落实环保优先的指导方针,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生态市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各辖市(区)和市各部门在组织制订、调整、修编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农业、畜牧业、林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开展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园区,开发规模、范围作重大调整的,要修订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的回顾性评价。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依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结合本市实际,市有关部门从规划选址、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明确工业项目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十五小”和“新五小”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严格控制有二氧化硫排放的项目,“十一五”期间除已经列入省政府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外,不再新建火电项目。
(三)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实施《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制定《常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建设1~2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