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巩固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消防队伍发展思路。“十一五”期间,根据我市消防工作需要,在充分发挥消防现役队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在城市开发区和经济发达的中心镇,发展由政府批准建制、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承担区域性消防任务的消防队伍。在城市工业企事业集中区,积极探索发展企事业单位专(兼)职消防人员的新途径,实现由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大力发展城乡义务消防组织或志愿消防队,提高社会层面的自防自救能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消防队伍建设中的困难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各辖市、区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逐步推行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服务。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一)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市政府每年将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辖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司法、科技、安监等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和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项目。公安消防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对企业员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辖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和操作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导游、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