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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四、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着力消除火灾隐患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各辖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以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中村”等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场所和设施,要责令停止使用。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实施,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查整治力度。进一步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依法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辖市、区政府应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市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三)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和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和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提高消防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加大消防经费投入,提高对公共消防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省财政厅、公安厅联合转发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5〕32号)要求,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加大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建设的投入。公安消防机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机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有计划地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门机构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设施建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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