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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将结合城市发展和消防专项规划修订情况,批转实施《常州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地方消防力量建设以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以调整,对规划消防站点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各辖市、区政府要按照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新增、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二)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将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处置突发公共灾害事故的主要力量,加快器材装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功能单一型向多功能型转变,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消防新技术、新成果,为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战斗力提供科技支撑,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消防装备体系。“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站及其装备建设要在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方面有所突破,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能够基本满足火灾扑救与社会抢险救援的需要。
  (三)逐步建立城市火灾预警系统。要适应城市消防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积极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抓紧建设城市火灾信息监控系统。3年内,各辖市、区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四)大力推进小城镇和农村消防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结合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强化政府对农村消防的公共服务职能,按照《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农村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伍,构建农村消防组织网络,切实提高抗御火灾能力。农林、建设、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大力组织和支持农村消防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消防的投入,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不得因消防工作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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