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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政办发〔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改进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矿山集约化、规模化程度,全市矿山年平均生产规模达10万吨以上。
  (二)合理规划矿山布局。严格按矿产资源规划“三区”划定要求设置采矿权,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540个以内。
  (三)改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死亡事故年均下降20%。
  (四)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按照新标准征收矿山治理备用金,全市应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70%。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资源条件,根据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二)集约开发原则。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走集约化、规模化道路。对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有关标准的小矿。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整合开采经营性建筑石料、水泥用灰岩及一些资源储量相对集中的小矿。
  (四)统筹兼顾原则。资源整合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相结合,依法妥善处理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对整合中关闭的矿山,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单位,及时做好关闭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得到落实。
  三、整合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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