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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二)继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1.加强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重大火灾危险源、重点场所和区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公安、建设、规划、安监、教育、文化、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租房、“多合一”“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行业、场所和区域,依法开展治理,全力消除火灾隐患。强化源头管理,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力争在2008年底前基本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建立防范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对人员密集等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畅通工程”和电气消防安全整治,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2.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高度重视重点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治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检查发现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限期予以挂牌督办。对依法报请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和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决定。
  3.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信息沟通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建设、工商、消防等单位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严格依法审批。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建筑工程竣工后,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许可前,建筑工程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公众聚集场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要自觉接受消防部门查验。
  4.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日常监督检查,实行消防设施年检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三)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
  1.提升车辆器材装备水平。根据浙中城市群发展情况和实战需要,2007-2010年,在举高消防车(高喷车、云梯车)的配备上,加大曲臂高喷车配备力度,金东区、金华经济开发区消防站在2008年底前配备到位。到2010年,力争所有普通消防站均配备举高消防车。根据《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2006-2009年,全市消防站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配备到位率分别达30%、60%、90%、100%。根据我市化工企业分布现状,2007-2009年,在化工企业较多的县(市、区)消防站,增配有动力源的大型拖炮、重型泡沫车辆和其它装备器材。2008年底,全市常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全部达到部颁标准。2006年,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器材装备按标准100%配备到位。对不能适应灭火战斗需要的装备要及时更新,金华市区、义乌、东阳、永康装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其他县市装备完好率达到70%以上。2008年底,全市所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装备配备率达到100%。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加大扑救隧道火灾车辆装备配备力度,提高扑救隧道火灾装备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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