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一)依法开展整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全面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将员工宿舍从生产储存场所中搬离出来,实现生产与生活完全分离。对一时难以完全分离的,要进行就地改造,开通第二出口,疏通逃生通道,增设室外通廊,实行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安装简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局部自动喷水灭火应用系统,加强火源管理,开展企业员工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以消除火灾隐患。对区域性、集中成片的“三合一”场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引导企业生产活动向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集中;建设员工公寓或利用现有建筑改造员工宿舍,统一安排企业员工住宿,实现“生产进园区、生活进社区”。强化“三合一”场所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对“三合一”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能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不得从事生产、储存活动。采取开展巡查、区域联防等措施,严密监控,坚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综合执法。公安、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多管齐下,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公安机关要定期研究判断“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分布状况及火灾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意见,并及时组织实施;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消防隐患,健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合一”场所,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形成“三合一”问题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违章搭建的“三合一”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
(三)强化源头控制。公安、发改、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在相关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从严把关,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中,生活配套设施要与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督促上规模企业配套建设员工宿舍;涉及易产生“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事项的审批,要加强对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布局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加快“三合一”场所相对集中区域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