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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金华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人才交流会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举办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举办单位须在年底前向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固定性人才交流会计划。举办临时性人才交流会,举办单位须提前30天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单位应将已经批准的固定性人才交流会年度计划或临时性人才交流会批准文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30万元(含)以上;
  (三)5名以上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九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金华市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二)《人才中介组织服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拟刊播的广告信息;
  (四)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方案、应急处理预案;
  (五)主办单位与会办、协办、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六)单位的介绍信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
  (七)举办非常设交流会需提供租用场地协议书;
  (八)工作人员名单。
  第十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负责交流会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审查招聘单位资质,确保招聘单位提供的岗位信息真实性,保证交流场馆安全,维护招聘现场秩序,监督规范入场单位和个人行为,防止欺诈确保诚信交流等。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用人单位举办的临时性人才交流活动,应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举办,并报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举办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单位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人才交流会广告及相关的招聘广告。
  第十四条 人才交流会获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举办单位应持《举办人才交流会批准书》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方案,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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