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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为确保送电线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工程。

  二、新建、扩建的送电线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当地计划、规划、土管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会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线路通道保护区并予以控制,在控制区内建房、采矿的,须事先征得电业部门同意。

  三、为满足送电线路进出变电所的需要,规划部门对已运行和已办理征地红线的变电所围墙外的预留通道实行规划控制,第一基塔(杆)至变电所围墙之间不准建造住房、厂房等建筑物,不得种植松树、杉树、水杉等速长、高大树木。

  四、送电线路通道内有房屋而又不能避开的,电力设计单位采取增加塔(杆)高度和缩小档距等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批准被跨越房屋增高升层。输电线路通道内属于宅基地但尚未建房的,不再批准建房,其土地计划指标由土管部门予以异地解决。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在送电线路两侧建房的,建筑物与送电线路边导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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