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5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金政发〔2008〕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问题
(一)在校学生的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70元,除省财政补助的40元外,其余30元由学校的主管政府(含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补助。
(二)在校学生以外的未成年人的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70元,除省财政补助的40元外,其余30元按市区财政体制60%与40%分担。
(三)其他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140元,除省财政补助的40元外,其余100元按市区财政体制60%与40%分担。
(四)婺城、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参保人数和经费,于当年11月20日前将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划拨到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二、关于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问题
(一)困难家庭学生,其个人缴纳的60元由学校的主管政府补助解决。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除在校学生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个人缴纳的260元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
(三)上述两类人员的政府补助资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
三、关于当年基金支付出现缺口的财政分担问题
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超支部分以实际参保人数平均分解,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解决。其中,已完成参保扩面任务的区,按市区财政体制60%与40%分担,未完成参保扩面任务的区,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经费由婺城、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的核定数划拨到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四、关于经办工作补助经费问题
完成参保扩面任务和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的区和单位,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经办工作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