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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经过努力完成职能目标任务低于50%的,酌情按基本分值的 80%计分。
  (三)综合工作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司、局),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工作创新并得到国家有关部委肯定推广的,加计3分;单项工作获奖的,加1分。受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一次减0.5分。
  (四)因行政决策失误或部门工作未落实,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每发生一次减1分。
  (五)被考核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年度考核目标计分中一次性扣除5分。
  1.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不落实的;
  4.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职务犯罪或单位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考核程序

  第十条 自治区考核办会同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研究室、统计局、法制办等单位为政府效能目标责任制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部门效能目标管理方案的审定、实施中的督查和年终的考评。
  第十一条 考核的程序
  (一)自查、自评申报。每年年底,被考核单位按照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其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考核办。
  (二)考核审议。自治区考核办对各单位的情况进行考评审定,报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三)考核审定。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形成评定意见后,报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须赏罚严明。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处罚以扣除奖金和通报批评认定。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各部门的结果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定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按年终考核界定的分值确定。
  (一)在确定的“优秀”部门中,按本组部门数25%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
  (二)被评为优秀的单位,自治区政府通报表扬,被评为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三)在被评为“优秀”的部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按机关人员人均1000元、800元、600元的标准发放奖金。奖金发放以自治区考核办通知为依据。部门人数以自治区编办、人事厅、财政厅核实的机关在编在岗人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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