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各单位按照自己的职能,提出目标任务,送自治区考核办初审后,报请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统一下达。
第六条 考核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综合评价、评议目标,实行百分制。
(一)职能目标65分。主要考核各部门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和提出的工作要求,按照自身职能履行职责的情况。自治区公安、交通、煤炭、建设等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的部门,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责任指标,纳入职能目标。
(二)共性目标25分。主要考核依法行政、廉政建设、行风评议和政务督办、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电子政务、会议纪律、公文处理等确保政令畅通与效能建设的工作目标。
(三)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目标10分。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其分值各为5分。
第七条 考核采取收集法定依据,对年度目标集中考核、领导评价和基层测评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法定依据包括各类指标的年度统计数据、监测报表、行风测评、巡视暗访等报告;集中考核主要以实地抽查、信息搜集、网络跟踪为主。
第八条 考评分为单项考评和集体考评两类。
(一)职能目标实行集体考评。由自治区考核办组织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统计局、研究室等单位考核。
(二)共性目标和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目标实行单项考评。
1.依法行政目标(5分),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考核。
2.廉政建设目标(5分),由自治区监察厅考核。
3.行风评议(5分),由自治区纠风办考核。
4.政务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以及会议纪律等政令畅通目标(10分),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考核。
5.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由自治区考核办组织。
第九条 具体考核项目实行基本分值与加减分相结合的办法。
(一)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按基本分值计分;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10%-15% (含 15%)的,参考以往3年平均值,加分1%- 3%;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15%以上的,加分 3%-5%;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低于100%(不含 100%)的,按完成比例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