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各单位按照自己的职能,提出目标任务,送自治区考核办初审后,报请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统一下达。
  第六条 考核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综合评价、评议目标,实行百分制。
  (一)职能目标65分。主要考核各部门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和提出的工作要求,按照自身职能履行职责的情况。自治区公安、交通、煤炭、建设等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的部门,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责任指标,纳入职能目标。
  (二)共性目标25分。主要考核依法行政、廉政建设、行风评议和政务督办、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电子政务、会议纪律、公文处理等确保政令畅通与效能建设的工作目标。
  (三)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目标10分。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其分值各为5分。
  第七条 考核采取收集法定依据,对年度目标集中考核、领导评价和基层测评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法定依据包括各类指标的年度统计数据、监测报表、行风测评、巡视暗访等报告;集中考核主要以实地抽查、信息搜集、网络跟踪为主。
  第八条 考评分为单项考评和集体考评两类。
  (一)职能目标实行集体考评。由自治区考核办组织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统计局、研究室等单位考核。
  (二)共性目标和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目标实行单项考评。
  1.依法行政目标(5分),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考核。
  2.廉政建设目标(5分),由自治区监察厅考核。
  3.行风评议(5分),由自治区纠风办考核。
  4.政务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以及会议纪律等政令畅通目标(10分),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考核。
  5.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由自治区考核办组织。
  第九条 具体考核项目实行基本分值与加减分相结合的办法。
  (一)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按基本分值计分;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10%-15% (含 15%)的,参考以往3年平均值,加分1%- 3%;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15%以上的,加分 3%-5%;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低于100%(不含 100%)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