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于恶意排污和屡查屡犯的企业,从严处罚。加强对燃煤脱硫机组的环境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予以扣减脱硫电价并处罚。集中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涉铅、化工、造纸、制革、水泥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违法排污问题,足额征收排污费。
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考核体系
(三十)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及重点用能企业,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末报告5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十一)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取消当年各类集体和个人的评先竞优资格。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二)建立评估考核和奖励制度。制定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节能减排奖励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22户市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减排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县(市、区)政府及企业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八、落实节能减排政策
(三十三)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落实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落实相应的电价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分3年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元提高到1.23元;提高COD排污费标准,报国家、省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足额征收排污费,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