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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开始,利用2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淄博市图书馆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负责汇总全市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全市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市统一的古籍目录,开展全市古籍业务培训、学术研究等工作。各区县图书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参加市及各区县图书馆统一开展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加强与国际文化组织和海外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的合作。
  (二)建立《淄博市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淄博市珍贵古籍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完成《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工作。对列入国家、省、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各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淄博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命名为“淄博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完成“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对各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和《淄博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古籍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要认真学习和钻研,积极开展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实验。(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根据国家统一制订的古籍数字化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利用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古籍门户网站。要搞好衔接,避免重复投入。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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